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为防止该传染病的进一步扩散,国家采取了多项积极措施,其中包括延长春节假期、推迟复工以及要求企业安排员工灵活办公等。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总结了疫期常见的劳动法问题,以简要问答的形式帮助各企业了解特殊假期与停工期、疫期后的复工、工资支付、工伤的认定以及企业的特殊管理等的规定。
一、特殊假期与停工期
1、国务院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以及各级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机关延长复工期的性质?
根据国办发明电(2020)1号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与正常休息日所不同的是,这三天假期是国务院为应对疫情防控工作而专门规定的特殊休息日。除非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企业应当安排员工休假。对于在此期间工作的员工可以通过日后补休予以补偿,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00%的工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各地政府或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延期复工的期间属于各地因疫情防控需要的停工期。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可以不受延期复工的限制。在延期复工的规定发布前已经复工的企业,建议立即停工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各地疫情延长复工期的相关规定不一,全国性企业应如何应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若企业注册地的复工规定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复工政策的标准,且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按照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以按照企业注册地的有关复工规定执行。
二、企业的复工
3、规定的延迟复工期期满以后,企业仍然不能复工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发明电(2020)5号文的规定,企业可以先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若依旧无法复工,则可安排停工停产。因无法复工而导致停工停产,则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作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4、员工因所在地区相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要求对往返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返岗正常工作的,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部分劳动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返岗的,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的规定,企业应当主动了解员工的相关情况和原因,做好相关记录;并可依据各地政策与员工协商灵活用工方式。企业可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居家工作,完成安排的任务;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优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5、受新冠病毒影响区域的员工返岗后,拒绝自行隔离观察的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03)8号及各地政府要求,受新冠病毒影响区域员工返岗后,必须无条件接受14天的隔离观察期;对于受新冠病毒影响区域以外的员工,一般也需进行14天的隔离措施。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地规定执行受新冠病毒影响区域员工的隔离措施,如员工未遵守当地规定、拒绝隔离安排,经劝说无效,企业应及时举报。企业可以向卫生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也可以向当地社区或街道办报告。同时,如员工的相应行为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做出处罚(包括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企业在复工前做好预防措施,统计并掌握好受新冠病毒影响区域员工信息及基本情况,督促员工按规定做好隔离措施。
6、规定的延迟复工期期满以后,员工是否可以自愿主动要求进行隔离观察?
可以。如员工自愿主动要求进行隔离的,那么隔离的期间应按员工请假处理。员工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取决于所请休假期的种类。例如:员工请年休假的,工资正常发放;员工请事假的,工资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发放;员工同意待岗的,工资按当地的待岗生活费标准发放。
7、复工后,员工未及时返岗也未请假,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如员工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疫情期间,存在部分劳动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返岗的情况,企业应当主动了解员工的相关情况和原因,做好相关记录,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无故不返岗且未说明合理理由、企业需要对员工未及时返岗作出处理的,应严格履行通知义务,采取合同方式向员工送达通知,通知员工及时返岗或说明不能返岗理由,员工仍未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返岗也未合理说明未返岗理由的,企业才能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做出处罚(包括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8、企业能否自主安排提前复工?
除依据各地规定不受停工期限制的企业外,凡有延迟复工期间要求的地方,企业不能自主安排提前复工。根据国办发明电(2020)1号、《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延长假期和各地的延迟复工期,是应对新冠病毒的紧急措施,具有强制性。不受停工期限制的企业主要包括: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企业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行业的企业以及各地规定的其他类型企业。非上述企业,擅自复工的,不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将依法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企业如确实需提前复工的,需要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准后才能复工。
9、因疫情影响,企业能否安排员工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进行安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人社部办公厅发明电(2020)5号文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如因疫情导致的生产经营变化,缩短工作时间,工作量减少,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薪酬,企业不得未经协商单方降低工资。
三、疫期的工资支付
10、员工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治疗期间,薪资应当如何发放?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人社部办公厅发明电(2020)5号文规定,员工因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治疗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具体标准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执行。
11、员工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属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期间,薪资应如何发放?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人社部办公厅发明电(2020)5号文规定,对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属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期间,企业应按照员工正常出勤提供劳动支付工资。
12、企业能否以疫情影响为由单方调整员工工资?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人社部办公厅发明电(2020)5号文的规定,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属于对劳动合同重要事项的变更,企业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不能以疫情影响为由单方调整员工工资。企业如因疫情导致的生产经营变化,工作量减少,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薪酬。
13、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企业在履行一定程序要求侯,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部发(1995)226号文、人社部发(2009)18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并就延期支付工资的情况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双重报告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如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工资,建议企业在保障员工基本生活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疫期内工伤的认定
14、出差员工,受新冠肺炎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出差员工受新冠肺炎感染存在被认定工伤的可能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法释(2014)9号的规定,职工因工外齿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若能够确认感染原因为工作原因,则构成工伤;若无法确认,部分地方法规规定该种情形应推定为工伤,并且在没有相应规定的地区,很多司法判例中将其推定为工伤。
15、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是否属于工伤?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够认定为工伤。感染新冠肺炎并不属于此类伤害。
五、疫期内企业的特殊管理
16、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对员工应当承担哪些特殊保障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保障办公环境的安全、卫生。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可以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径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劳动者复工,要求其在制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17、企业怀疑员工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该怎么办?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03)8号的规定,企业需实时跟踪员工疫情感染情况,如发现员工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可以要求该员工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部门报告;如员工拒绝配合检查或隔离治疗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员工拒绝配合隔离治疗措施,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做出处罚(包括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8、员工因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处于治疗或观察期间,企业能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根据解除事由区别对待。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发明电(2020)5号文的规定,因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处于治疗或观察期间不能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上述规定虽不禁止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疫情防控期间,从稳定员工角度不建议企业在此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9、员工感染新冠肺炎被治愈或疑似感染隔离结束后,企业能否要求员工复检?
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安排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的员工进行疫情复检。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于已经医疗机构确诊痊愈或疑似感染隔离结束确认未感染新冠肺炎的员工,用人单位无权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复检,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复检要求。但是,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复检制度,可以经与员工协商同意后进行,企业亦可安排员工调休、休法定年休假或通过企业安排车辆、支付复检费用等方式,引导员工配合复查。
20、部分城市(如绵阳)已出台针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措施,从劳动法的角度看,该类保护措施对企业有何影响?
从劳动法角度看,该等保护措施可帮助企业缓解压力,稳定劳动关系,适当降低用工成本等。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以及地方性政策,目前已经出台的各项保护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减低社会保险负担,包括社会保险延期缴纳、获得社保缴费补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返还等;第二,在保障员工基本工资待遇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灵活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第三,在招聘、培训等方面提供扶持和支持,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