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
1.受理范围
第一审普通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2.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重大案件,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一)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期间;
(二)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二、民事案件
1.受理范围
(一)人格权纠纷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三)物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物权保护、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占有保护
(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五)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这类纠纷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七)海事海商纠纷(这类纠纷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八)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九)侵权责任纠纷
(十)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纠纷
2.审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行政案件
1.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包括: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认为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行政案件。
2.审限
行政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45日审结。
四、执行案件
1.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2.执行期限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非诉执行案件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